【評論主題】5.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 (A)拋棄。 (B)起訴。 (C)承認。 (D)請求。

【評論內容】民法第129條第1項,請求、承認、起訴,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評論主題】5.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 (A)拋棄。 (B)起訴。 (C)承認。 (D)請求。

【評論內容】民法第129條第1項,請求、承認、起訴,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評論主題】11 甲債臺高築,對於已積欠之債務無法清償,為避免名下唯一的一塊 A 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與乙作成通謀虛偽買賣,並將 A 土地移轉登記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若乙將 A 土地出賣給惡意第三人

【評論內容】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本題,甲與乙做成通謀虛偽買賣,買賣契約當然無效,此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避免A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非民法244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50年台上字第547號判例參照)因此,D選項為錯誤。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乃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亦為無效。甲與乙做成通謀須為買賣並將A土地移轉登記給乙,因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因此,甲仍為該土地的所有權人,自可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請求乙塗消登記。故,選項C為正確。至於選項A錯誤,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為惡意的第三人,...

【評論主題】15.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B)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C)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應

【評論內容】選項(A),民法第824條第1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選項(B),民法第 829 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選項(C)(D),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選項(C)為錯誤。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係每一分別共有人所享有之所有權的比例(民法第817條)。而分別共有人所享有的所有權(應有部分),其權利內容與性質和一般所有權沒有大不同,只是量的差異。因此,在共有物(一個完整的所有權,亦即全部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的總和)上,每一分別共有人均得本於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地位,單獨行使其權利而且行使權利的範圍,可以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不因共有人僅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5.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 (A)拋棄。 (B)起訴。 (C)承認。 (D)請求。

【評論內容】民法第129條第1項,請求、承認、起訴,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評論主題】14.關於物權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動產物權之讓與,應以書面為之。 (C)不動產物權因繼承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不

【評論內容】選項(A)正確。民法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選項(B)錯誤,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因此,動產物權讓與,需讓與合意和交付占有,不需書面。選項(C)錯誤,民法第759條,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此,不動產物權因繼承而取得,非經登記法律效果為不得處分其物權,非不生效力。選項(D)錯誤,民法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因此,不動產物權之讓與有效,需書面加登記。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保證的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人應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 (B)保證人不得主張主債務人拋棄之抗辯。 (C)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評論內容】選項(A)正確。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因此,保證人應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

【評論主題】10.基於給付之不當得利,其給付有下何種情形,得請求返還? (A)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B)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C)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D

【評論內容】民法第180條,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評論主題】8.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之意思表示得向何人為之? (A)僅得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B)本人。 (C)僅得向代理人。 (D)代理人或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評論內容】民法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評論主題】6.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如要約人怠於為承諾遲到之通知,則: (A)要約失其拘束力。 (B)其承諾視為未遲到。(C)視為新要約。 (D)承諾

【評論內容】民法第159條第1項,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要約人怠為遲到之通知,其承諾視為未遲到(同條第2項)。選項(B)正確。

【評論主題】4.下列何意思表示為無效? (A)傳達機關傳達錯誤的意思表示。(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C)因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 (D)內容有錯誤的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選項(A)民法第89條,得撤銷。選項(B)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無效。

【評論主題】3.下列何者為民法上社團法人的必設機關? (A)董事及監察人。(B)社員總會、董事及監察人。(C)社員總會、董事及經理人。 (D)社員總會及董事。

【評論內容】法人不能自行活動,必賴其機關而行為,社團必備的機關,除董事外,尚有社團總會。(民法總則,王澤鑑,2004年3月,頁199)

【評論主題】2.下列那一法律行為有效? (A)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B)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同意的不動產買賣契約。 (C)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契約。 (D)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單獨行為。

【評論內容】選項(A)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有效。選項(B)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不動產買賣經輔助人同意,其法律行為有效,因此未經同意者,無效。選項(C)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之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選項(D)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民法75條,無效。

【評論主題】1.大一學生甲於今年五月滿十八歲,甲為: (A)無識別能力。 (B)無行為能力人。 (C)完全行為能力人。 (D)限制行為能力人。

【評論內容】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又民法第13條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有限制行為能力。故,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甲於今年五月滿十八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

【評論主題】3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之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B)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C

【評論內容】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因此,法規有變更者,其適用是從新從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