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瑋】評論
選項(A)為錯誤。民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原本題目:12.關於僱傭契約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僱用人得不經僱人同意,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B)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C)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原則上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D)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修改成為12.關於僱傭契約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僱用人得不經受僱人同意,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B)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C)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原則上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D)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