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瑋】評論
民法第159條第1項,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要約人怠為遲到之通知,其承諾視為未遲到(同條第2項)。選項(B)正確。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要約人要注意承諾是否遲到?再發承諾遲到通知才算安全
【katern】評論
第 159 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