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A)二親等以內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證明者除外(B)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C)贈與稅的申報期限為 1 個月
【單薇】評論
C是30日內哦!(§24)
【小P】評論
第1條(遺產稅之客體)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第24條(贈與稅之申報)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