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 # 17 第 I 項第 6 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 是先計入遺產總額中,再由扣除額中全數扣除喔。
【Ula Beaty】評論
第二十條(89.1.26.修正)(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
【Allan Pan】評論
贈與: 免稅額 (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 扣除額 (計入遺產總額再扣除)
【106必上】評論
所得稅法4-5條第一項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