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與乙簽訂僱傭契約,約定每週二早上,甲將至乙住處協助家庭清潔工作。某日甲有事無法前往,甲得否請同業友人丙代為前往打掃?
(A)可以。僱傭契約之受僱人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但須為第三人因故意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責
(B)可以。因僱傭契約之勞務給付並無人之專屬性
(C)不可以。除非甲事先取得乙之同意
(D)不可以。除非丙所具備之家庭清潔勞務技能不低於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3829
統計:A(101),B(22),C(67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W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484 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用戶】Tiffan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484條第1項-勞務專屬性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此即僱傭契約人之專屬的規定。除非甲事先取得乙之同意,否則不可以自行請丙代其服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