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至少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6334
統計:A(65),B(368),C(17),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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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rn】評論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