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1701】評論
同理可證:824-1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蛋糕妳也有份,所以各部門趁妳不在亂切,妳各拿他們分到的櫻桃,水果片..也是剛好而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蛋糕是當妳面切的,妳還唱了生日快樂~那你還想怎樣?
【盧妍蓁】評論
21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於庚後,甲、乙、丙三人協議分 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3 年 - 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18335
【Onion Guo】評論
持分地設抵押權, 其抵押權存在於整塊地(因為地還沒分割清楚)之後其中之一共有人說要分割時:
【傅堯】評論
A選項不對是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的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