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視為銷售」之情形,下列何者不需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表項下減除?
(A)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C)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D)營業人公司結束營業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2667
統計:A(38),B(43),C(38),D(211),E(0)

用户評論

小P】評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5-1條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