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某甲今年取得非自行出版之稿費收入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出版社給付的版稅收入 10 萬元及演講鐘點費收入 10 萬元,請問某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其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類別及所得額,下列何者正確?
(A)執行業務所得 7 萬元
(B)薪資所得 10 萬元
(C)執行業務所得 10 萬元
(D)薪資所得 28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2143
統計:A(243),B(41),C(169),D(6),E(0)

用户評論

【用戶】rh_k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列入執行業務所得中,所得總額為 8 萬 + 10 萬 + 10 萬 = 28 萬( 所得總額 28 萬 - 免稅 18 萬) * ( 1 - 費用率 30%) = 7萬元

【用戶】家誠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求解~ 費用率 30%的法源依據是哪一條?

【用戶】小P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