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有關退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致使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自發現錯誤日起 5 年內申請退還
(B)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C)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按溢繳之稅額,依退還稅款之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D)因稅捐稽徵機關計算錯誤,致使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0867
統計:A(10),B(44),C(21),D(471),E(0)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