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風遠颺】評論
依外僑綜合所得稅手冊規定:(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同一課稅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 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參考第十四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 天未滿183 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 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