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內涵,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至少超過幾天,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A)30 天
(B)60 天
(C)90 天
(D)183 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9524
統計:A(5),B(1),C(256),D(129),E(0)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依外僑綜合所得稅手冊規定:(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同一課稅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 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參考第十四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 天未滿183 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 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