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於 88 年 1 月 1 日清償期屆至;乙對甲有 120 萬元債權,於 99 年 2 月 2 日清償期屆至。甲於 103年 3 月 3 日向乙表示,雙方債務在 100 萬元範圍內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已經時效消滅,故甲不得對乙表示抵銷
(B)乙對甲之債權尚未時效消滅,因此只有乙得表示抵銷
(C)甲、乙雙方必須互相表示同意抵銷,始發生抵銷之效力
(D)因甲、乙之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故甲得抵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3831
統計:A(69),B(43),C(290),D(377),E(0)

用户評論

rh_ko】評論

民法 #337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D)因甲、乙之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故甲得抵銷 (O)

Ahao】評論

6樓,法條寫的很清楚了,雖然請求權消滅,但消滅前可以適用抵銷,那就可以抵銷

Do Ra】評論

這個有些人會搞混時效完成前 適用抵銷者 就可以抵銷意思就是只要在105/1/1前(甲先時效完成)兩人的債務都已經清償期屆至了  這樣就可以抵銷哦 不用管時效完成可以抗辯這個問題

Damaris】評論

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從題目內容雖然不知道甲的100萬元債權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自清償期屆至(88年1月)到103年3月止,已超過民法上最長的請求權時效15年。但時效消滅後,債務人乙僅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甲的100萬元債權並未消滅(民法第144條第1項參照)。所以此項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在其時效未完成前,因甲對乙之債務已適於抵銷,甲也可以主張抵銷(民法第337條參照)。抵銷之意思表示由一方向他方為之即可(民法第335條第1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