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所得稅法 第 14 - 2 條IV.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一)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二)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V.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
【FT】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令修正公布第4-1、126條條文;刪除第14-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