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者非地上權之終止事由?
(A)地上權人欠租達 2 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繳租,期滿而仍未支付者
(B)地上權人違反土地約定之使用方法,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C)地上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必要者
(D)當事人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2597
統計:A(79),B(51),C(464),D(54),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沙沙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無存續之必要),不得請求免除(終止地上權)或減少租金

【用戶】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請問837怎麼反解釋呢?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民法§836Ⅰ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可知(A)之論述為地上權之終止事由。(二)民法§836-3規定:「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可知(B)之論述為地上權之終止事由。(三)(C)之論述非為地上權之終止事由,為本題正確選項。(四)當事人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亦屬地上權之終止事由,可知(D)非本題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