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種行為,共有人不得單獨為之?
(A)共有物之保存行為
(B)共有物之改良行為
(C)對第三人主張所有物回復請求權
(D)共有物之簡易修繕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3108
統計:A(28),B(533),C(131),D(5),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十六夜】評論

改良共有物雖屬有益,但不若保存行為之具有必要性,自不宜共有人單獨為之。依民§820規定,除共有人有管理約定外,採多數決為之。

金榜題名】評論

(一)民法§820Ⅴ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可知(A)(D)均非選項。(二)民法§820Ⅰ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改良行為核其性質為管理行為,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三)民法§821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可知(C)非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