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756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B)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法第756條之3第3項參照)(C)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756條之4第1項參照)(D)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756條之8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