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文書之送達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稽徵稅捐之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
(B)為稽徵房屋稅之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C)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配偶或兄姊以為送達
(D)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8794
統計:A(16),B(19),C(242),D(61),E(0)

用户評論

rh_ko】評論

(C)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配偶或兄姊以為送達

uvoxygen】評論

第十九條(應送達人)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賣解答防freerider】評論

為什麼貼上錯誤的選項也可以是最佳解(ー_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