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78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
【jda87326】評論
法條寫得很清楚~沒有監察院地方制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第 78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
【snoopy75smb】評論
選項有多餘字符,建議修改選項(A)行政院(B)內政部(C)縣政府修改為(A)行政院(B)內政部(C)縣政府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下列何者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規定?(A)行政院(B)內政部(C)縣政府(D)監察院修改成為3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下列何者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規定?(A)行政院(B)內政部(C)縣政府(D)監察院
【Dang】評論
整理: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下列何者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規定?1.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2.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3.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4.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直轄市長 :行政院縣市長 : 內政部鄉(鎮、市)長:縣政府村(里)長 : 鄉(鎮、市、區)公所
【Summerbaby Ha】評論
這條到底為什麼不是D???
【109警特三等上榜生】評論
法條寫得很清楚~沒有監察院地方制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第 78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