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
(B)法官於審判具體個案,認為其所應適用之法律有違反憲法時,得直接拒絕適用該法律
(C)法律是否違憲之審查權,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
(D)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不受其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168
統計:A(205),B(4694),C(159),D(5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受憲法直接約束、法規定有施行期限,其效力之延長、擬制.準用.解釋.推定

用户評論

Chien-yu Chen】評論

不可直接拒絕適用,而是裁定停止審判程序,聲請釋憲

童心】評論

每個人都是從無到有的!

^_^(謝謝阿,已上榜,】評論

鼓勵發問,不鼓勵酸人(逃走)

必上榜008】評論

想讓人與下述搞混

^_^(謝謝阿摩,已上榜,】評論

鼓勵發問,不鼓勵酸人(逃走)

@】評論

憲法規定法官要「依據法律」審判,所以法官有義務要尊重法律,不可以知法而不用即便法官覺得這條法律很可能違憲也不可以不去用,因爲判斷法律是否違憲是“大法官”的職責,不是說法官說了算法官不能自己決定要不用這條法律,因為這樣與憲法不合所以法官如果覺得法律違憲,應該先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看大法官怎麼說,大法官如果說合憲就還是得繼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