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評論
D.
【郭震華】評論
而容許危險,目前有部份學者認為是一種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雖然目前容許危險還有很大的爭議,不過就本質上應該是不同的概念。 我以下面例子來說。 例如,甲、乙、丙、丁、戍、已六人在籃球場上,打三對三籃球,甲、丙、戍一隊,其他人另一隊。比賽中甲為了不使乙投籃得分,明知於乙投籃時,將其推倒會使乙重心不穩跌倒受傷,仍為之,使乙受輕傷,乙心生不滿對甲提出告訴,試問甲是否須負刑事責任。 本例中,乙的受傷,是甲的故意行為,而如以因果關係及客觀歸理論下看來,甲對乙的行為須要負責,因為乙的受傷是甲造成,如在此時甲主張其行為是法律所容許的風險,在此甲不只是製造風險,而是產生了一個危險,就此應該不適用之,所以甲對乙的因果關係,仍存在。 但比賽競技而可能就會有危險存在,就比賽競技而產生的部分侵害,可以認為是法律所容許的危險,而阻卻違法。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即使得到同意,也不構成阻卻違法,因安樂死(他殺事實行為)
【錢不是萬能,解答才是萬能】評論
回12F我想拔管因該是,病人命危的情況之下,即使經過急救搶救也改變不了(死亡)事實,雖然醫生是這樣子認為,但考量到家屬的心情,所以醫生評估後會與家屬討論。安樂死就有點像病人選擇自殺的一種方式一樣,有可能還健康,但礙於年長想死也死不了的情況吧。才選擇用外來的方式來了斷。
【王振凱】評論
目前我國醫生頂多准許在病情危急時不施予救助急救行為(但要經過家屬同意並簽名);而藥劑施予的的安樂死還沒合法化。
【上岸後將解答全打開】評論
安樂死沒有合法化不適法
【王阿凱】評論
目前我國醫生頂多准許在病情危急時不施予救助急救行為(但要經過家屬同意並簽名);而藥劑施予的的安樂死還沒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