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甲想殺乙,先將自己灌醉以壯膽,並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將乙砍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此即學說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B)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項對此設有明文規定(C)儘管行為人於砍殺時已喪
【評論內容】
(C)儘管行為人於砍殺時已喪失責任能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答**他的喪失責任能力,是自己喝酒導致,不阻卻故意罪責及減輕其行為 (D)因行為人於砍殺時欠缺責任能力(顯著降低責任能力),法官應減輕其刑
錯的原因是,原因自由行為,故意陷自己於影響其責任能力狀態,不得減輕其刑,以故意論【評論主題】9. 下列詩句,何者兼具視覺、聽覺的感受?(A)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B)竹喧歸浣女,蓮動下漁舟(C)卻看妻子愁何在?漫卷詩書喜欲狂(D)千山鳥飛絕,萬徑人蹤滅。
【評論內容】
竹林喧響知是洗衣姑娘歸來,蓮葉輕搖想是上游蕩下輕舟。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A)適法無因管理(B)父母的必要懲戒行為(C)可容許的危險(D)得到病患同意,施以藥劑安樂死
【評論內容】
而容許危險,目前有部份學者認為是一種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雖然目前容許危險還有很大的爭議,不過就本質上應該是不同的概念。 我以下面例子來說。 例如,甲、乙、丙、丁、戍、已六人在籃球場上,打三對三籃球,甲、丙、戍一隊,其他人另一隊。比賽中甲為了不使乙投籃得分,明知於乙投籃時,將其推倒會使乙重心不穩跌倒受傷,仍為之,使乙受輕傷,乙心生不滿對甲提出告訴,試問甲是否須負刑事責任。 本例中,乙的受傷,是甲的故意行為,而如以因果關係及客觀歸理論下看來,甲對乙的行為須要負責,因為乙的受傷是甲造成,如在此時甲主張其行為是法律所容許的風險,在此甲不只是製造風險,而是產生了一個危險,就此應該不適用之,所以甲對乙的因果關係,仍存在。 但比賽競技而可能就會有危險存在,就比賽競技而產生的部分侵害,可以認為是法律所容許的危險,而阻卻違法。
【評論主題】19 甲想殺乙,先將自己灌醉以壯膽,並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將乙砍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此即學說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B)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項對此設有明文規定(C)儘管行為人於砍殺時已喪
【評論內容】
(C)儘管行為人於砍殺時已喪失責任能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答**他的喪失責任能力,是自己喝酒導致,不阻卻故意罪責及減輕其行為 (D)因行為人於砍殺時欠缺責任能力(顯著降低責任能力),法官應減輕其刑
錯的原因是,原因自由行為,故意陷自己於影響其責任能力狀態,不得減輕其刑,以故意論【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A)適法無因管理(B)父母的必要懲戒行為(C)可容許的危險(D)得到病患同意,施以藥劑安樂死
【評論內容】
而容許危險,目前有部份學者認為是一種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雖然目前容許危險還有很大的爭議,不過就本質上應該是不同的概念。 我以下面例子來說。 例如,甲、乙、丙、丁、戍、已六人在籃球場上,打三對三籃球,甲、丙、戍一隊,其他人另一隊。比賽中甲為了不使乙投籃得分,明知於乙投籃時,將其推倒會使乙重心不穩跌倒受傷,仍為之,使乙受輕傷,乙心生不滿對甲提出告訴,試問甲是否須負刑事責任。 本例中,乙的受傷,是甲的故意行為,而如以因果關係及客觀歸理論下看來,甲對乙的行為須要負責,因為乙的受傷是甲造成,如在此時甲主張其行為是法律所容許的風險,在此甲不只是製造風險,而是產生了一個危險,就此應該不適用之,所以甲對乙的因果關係,仍存在。 但比賽競技而可能就會有危險存在,就比賽競技而產生的部分侵害,可以認為是法律所容許的危險,而阻卻違法。
【評論主題】37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B)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C)大法官於違憲審查時,若對法律有兩種解釋可能,其中一種可以使法律合憲而有效,另一種可以使
【評論內容】
C的最佳解釋###@@補充說明:合憲性解釋方法,屬於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意指如果該法律有多種解釋方式時,其中有一種解釋方法會合憲,雖有他種解釋方法將牴觸憲法,此時,應採擇合憲的解釋,以資適用,避免動輒法律牴觸憲法宣告無效,秏費社會資源亦有不尊重立法權之嫌。
【評論主題】【題組】(2)=(B) 。
【評論內容】
不動產登記
就是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記載於,
國家專門設立的不動產登記簿的過程或者事實。
其目的在於明確各種不動產的歸屬,
以保護不動產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為民法所稱之「物」?(A)理髮剪下之頭髮(B)專利權(C)裝在身體上的義肢(D)月亮
【評論內容】義肢如果不是裝在人體上,是單獨之物,但裝在人體上就屬於"人"的一部分
【評論主題】(2) SO2;
【評論內容】
所以這一題適用了,刑法第7條的中華民國人民與第6條中華民國公務員與第5條保護主義,所以解答是####A,B適用到第5條,C適用第6條,D不適用第7條又因不是罪輕本刑3年以上,所以答案是D錯誤,超級深度的考題,把三條刑法放在一題考題上來考,暗藏玄機,非盲則懵懵懂懂。
【評論主題】(2) SO2;
【評論內容】
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簡化文字等於)侵占公物罪336-1偽造文書211,主角都是,以公務人員為前提才能解這一題,所以適用刑法第五條。因為其中侵占公物罪 336-1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不符合第七條規定 ,因為它最輕本刑是*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唯一解釋成,第五條公務員就是對的(而且公務員犯瀆職罪以外罪章,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不解釋成公務員,那麼A,D都是答案, 這解釋,請各方指教。
【評論主題】一、甲認為乙向其購買總價一千萬元之機器一組,尚有價金七百萬元未付,經多次催討竟不置理,乃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七百萬元,委任書內並記載:丙有代理甲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請附理由,
【評論內容】
調王水,的考題,新刑法已經解釋為障礙未遂。。。。
【評論主題】二、甲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合法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並於民國 96 年依法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同年 2 月,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筆試及格錄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至某公立國民小學占書記職缺,實務訓練期
【評論內容】
讀法學的人,應該可以體會出,
惡法也是法。。。沒法度
【評論主題】二、試說明下列有關胡麻之問題:【題組】⑴胡麻屬於那一科?其學名及英名各為何?(6 分)
【評論內容】
秘書長也是政務官,也是要一併請辭回家,待下一任的行政院院長再提名一次。 行政院院長率內閣閣員總辭一節,不惟依憲法第五十六條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閣員,應提出總辭,其他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首長,既在實質上同屬憲法第五十六條政務委員之性質,亦應一併提出總辭。待經重行同意之行政院院長,行使其組織行政院之全權,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率同併向立法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