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合法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並於民國 96 年依法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同年 2 月,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筆試及格錄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至某公立國民小學占書記職缺,實務訓練期滿後,由考試院核發考試及格證書,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民國 97 年 3 月經其服務之直轄市人事處發現,甲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設有戶籍未滿十年,依法不得任用,而拒絕辦理甲派代送審作業,並令其離職。甲得否主張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司法院大法官就此之相關解釋見解為何?其救濟途徑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5052
統計:A(13),B(281),C(1701),D(42),E(0)

用户評論

李薇萱】評論

民法第811條 (不動產之附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 不動產所有人 取得動產所有權

阿可(已上榜)】評論

同意樓上§798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 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掉落都算鄰地的了, 更何況是種下去的 ... 這是自己瞎掰的 ...

郭震華】評論

讀法學的人,應該可以體會出,惡法也是法。。。沒法度

Summerbaby Ha】評論

這老師是懶得出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