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56 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A)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B)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
【Liz Tseng】評論
比較題
【盧妍蓁】評論
關於法律行為的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撤銷具有溯及效力,視為自始無效(B)撤銷權之行使具有絕對之效力 (C)惡意當事人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D)撤銷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DA.民法第114條(撤銷自之自始無效):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為效.B依學者通說,認為撤銷原則上具有"絕對效力":即撤銷之效果原則上得對抗第三人,但亦有利外不得對抗者,如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92條第一項)。 D.行使撤銷權可以「意思表示」or「以訴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