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 huang】評論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1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3項)條文釋義:(第1項):精神喪失→不罰(第2項):精神耗弱→得減(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以故意論(造成精神喪失的狀態是自由的)至於是否精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需送精神鑑定判斷所以法律規定,如真為精神喪失之人,砍傷路人,是無罪的,只能送強制治療轉貼至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5%88%91%E6%B3%95%E7%AC%AC+19+%E6%A2%9D%E7%AC%AC+3%E9%A0%85&fr=yfp&ei=utf-8&v=0
【Bevis】評論
C沒錯阿
【style5168】評論
選錯誤的
【郭震華】評論
(C)儘管行為人於砍殺時已喪失責任能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答**他的喪失責任能力,是自己喝酒導致,不阻卻故意罪責及減輕其行為 (D)因行為人於砍殺時欠缺責任能力(顯著降低責任能力),法官應減輕其刑錯的原因是,原因自由行為,故意陷自己於影響其責任能力狀態,不得減輕其刑,以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