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 Chung】評論
刑法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黃駿縢】評論
依第4條的意思,這樣只要行為或結果,其中1項就是一定是屬地原則。如果要屬人原則,就完全行為和結果都在國外犯罪。這這個意思吧?
【Peter Tsai】評論
發生行為與結果不在同一犯罪地,我國採「遍地說」,意旨範圍包含行為與結果之間之中間結果犯,故只要有任一事實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擬制領土內發生,均有本法之適用。查本案中「甲在臺北將劇毒摻入藥品中,自臺灣郵寄」
【Miu Lin】評論
(A)選如果改成積極屬人應該就是正確選項了吧?(二)積極屬人原則(aktives Personalitätsprinzip):以本國國民為準,祇要是本國國民所實施的犯罪,不問其犯罪地為何,均得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我國刑法第七條之規定即是。(三)保護原則(Schutzprinzip):以本國利益為準,又分為國家保護原則(Staatsschutzprinzip)及個人保護原則或消極屬人原則(Individualschutzprinzip/ passivesPersonalitätsprinzip),故祇要侵害本國或本國國民利益的犯罪,不問其國籍及犯罪地為何,均得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前者如刑法第五條第一至第七款之規定,後者則為刑法第八條之規定意旨。
【S】評論
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 (第3~5條):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屬人主義為輔 (第6~7條):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 (第3~5條):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屬人主義為輔 (第6~7條):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