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kob Lin】評論
第 44 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第 45 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第 46 條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第 47 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第 48 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Go~給它一拳】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認真過生活】評論
104/12/16新修法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