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親屬法之規定中,何者非因落實男女平等而修正?
(A)夫妻住所地之設立
(B)法定財產制
(C)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D)離婚後子女親權酌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0525
統計:A(244),B(871),C(2164),D(5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624 號--冤獄賠償法

用户評論

Tina Tu】評論

成年子女!!!

油畫大濕】評論

只有我這個笨蛋去看成"成年女子"嗎= =?

peter12345qwe】評論

我的想法跟9F大大一樣若是以前只能從父姓 不就是一種重男輕女的表現那現在改成子女成年後得依自己的意願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更重視母親的地位 難道不是促進男女平等?

Chiyan】評論

成年子.....看完整詳解

蔡小蔡】評論

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這是子女的個人權利 非關性別平等

A】評論

法律本來就沒有 規定要從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