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會議,至少須有多少之立法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A)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B)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C)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D)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2321
統計:A(399),B(21),C(1506),D(3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選舉罷免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

用户評論

黃阿伯】評論

第 4 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原來 1/3 出席就可以開會,難怪總是有立委的出席率很不好看~~

jidce6610】評論

好黑歐

只要認真你也可以做到!】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gundamzaia077】評論

又是一個自肥條款嗎

柚子杏仁】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108法警上榜.Balza】評論

開3始祖臨時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