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伯】評論
第 4 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原來 1/3 出席就可以開會,難怪總是有立委的出席率很不好看~~
【jidce6610】評論
好黑歐
【只要認真你也可以做到!】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gundamzaia077】評論
又是一個自肥條款嗎
【柚子杏仁】評論
【108法警上榜.Balza】評論
開3始祖臨時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