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 Tai】評論
以下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人︰司法院(共15人,任期8年不得連任)︰司法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共若干人)︰考試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共29人,任期6年)︰監察院長、考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不在29人內,監察院另設)最高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通傳會)委員
【jda87326】評論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通傳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