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da8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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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刑事鑑識手冊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四十三、刑案現場採證標的如下:(一)因犯罪所用之物。如嫌犯使用之兇器、工具、車輛等。(二)因犯罪所生之物。如指紋、足跡、輪胎痕跡、工具痕跡、液體、污 跡、布痕、織物纖維、泥土、毛髮等。(三)因犯罪所得之物。如損失之財物等。(四)因犯罪所變之物。如家具陳設被移動等。(五)因犯罪所毀損之物。如被破壞之門窗、被撬開之櫥櫃、被撕破之衣 服等。(六)因犯罪所藏匿或湮沒之物。如著用之衣物、損失之財物、犯罪之工 具、兇器等。(七)因犯罪所遺留或遺棄之物。如嫌犯遺留之包裝紙,不便攜帶之犯罪 工具、贓物等。(八)其他與案件相關而有必要採取鑑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