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對肇事車輛之處理,如需檢驗、鑑定或查證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得予暫時扣留處理,惟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3333
統計:A(25),B(14),C(154),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jda87326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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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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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