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anjeng】評論
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劉耀仁】評論
請問(C)答案從哪一法條出處?
【Summerbaby Ha】評論
請問a錯在哪????
【jda87326】評論
3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屬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管轄之案件?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受處罰之案件 (B) 不服簡易庭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 (C) 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D) 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E) 核駁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 (A) 社會秩序維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警察機關第 43 條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