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關於少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3月
(B)成年人強迫、引誘少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或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少年,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C)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於治療後須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D)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少年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 戒治之必要為止,無最長期間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5
統計:A(1),B(7),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2月)D(最長一年)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2月)D(最長一年)

【用戶】jda87326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20 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