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瓊林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罰則)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7 條(罰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
【用戶】阿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消防法 第35條 (概述,罰管理權人) 對違反第6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場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 消防法 第37條 第二項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C) 消防法 第40條 違反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D)消防法 第38條 第二項 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用戶】蕭瓊林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罰則)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7 條(罰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
【用戶】阿章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消防法 第35條 (概述,罰管理權人) 對違反第6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場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 消防法 第37條 第二項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C) 消防法 第40條 違反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D)消防法 第38條 第二項 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