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下列提審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在24小時內以書面告 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B)人民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C)基於令狀主義原則,聲請提審必須以書面提出
(D)受聲請法院,於繋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統計:A(0),B(2),C(6),D(0),E(0)

用户評論

【用戶】賴羿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提審法第三條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二、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三、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四、受聲請之法院。五、聲請之年、月、日。前項情形,以言詞陳明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第一項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

【用戶】賴羿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提審法第三條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二、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三、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四、受聲請之法院。五、聲請之年、月、日。前項情形,以言詞陳明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第一項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