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公務人員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依法應受何種處分?
(A)撤職
(B)免職
(C)休職
(D)一次記二大過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0526
統計:A(252),B(87),C(31),D(32),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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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經商之禁止)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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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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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撤職處分之效力)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Tang】評論

服務法第13條第四項: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