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Wa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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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貼樂 ( ̄︶ ̄)↗】評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5條 (警察官等)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Ching】評論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8%AD%A6%E5%AF%9F現行制度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官」。警階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之職務配階。中華民國警察於胸前的配階為「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乃是「官職分立」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