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佳楓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8條(俸給總額慰助金之支給)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加發之經費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下列職務之一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二、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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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8條 (遺族領受撫慰金之順序)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一、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 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第一項之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 員本(年功)俸,依第九條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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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1條 (國家賠償)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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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8條(俸給總額慰助金之支給)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加發之經費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下列職務之一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二、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