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佳楓】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8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應獲得:(A)撫卹金(B)慰問金(C)保險金(D)慰助金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36 公務人員退休法除規範退休金之發放外,還規範什麼給與?(A)慰助金(B)慰問金(C)卹慰金(D)撫卹金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8條(俸給總額慰助金之支給)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加發之經費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下列職務之一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二、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 一名具備碩士學位但僅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擔任薦任官等的公務人員,最高能擔任那一個職等的公務人員?(A)第六職等(B)第七職等(C)第八職等(D)第九職等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 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 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 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 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 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評論主題】36 公務人員退休法除規範退休金之發放外,還規範什麼給與?(A)慰助金(B)慰問金(C)卹慰金(D)撫卹金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8條(俸給總額慰助金之支給)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加發之經費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下列職務之一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二、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

【評論主題】26 績效俸給制度的設計,最主要是基於下列何種薪資原則?(A)對內的公平原則(B)員工間公平原則(C)對外的公平原則(D)部會間公平原則

【評論內容】

同工同酬─對內的公平原則

績效俸給制度─員工間公平原則

【評論主題】15 一名具備碩士學位但僅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擔任薦任官等的公務人員,最高能擔任那一個職等的公務人員?(A)第六職等(B)第七職等(C)第八職等(D)第九職等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 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 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 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 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 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評論主題】四、何謂急性期蛋白?並述其形成機制及主要的正急性期蛋白和負急性期蛋白各包括那些?(20 分)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五十 條   公務人員協會於不影響服務機關之公務並向機關首長報告後,得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解。代表公務人員協會進行協商、調解或列席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得請公假。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時數如下: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十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