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以下那一項法律規範相關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C)貪污治罪條例
(D)公務員懲戒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0376
統計:A(41),B(100),C(278),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名  稱貪污治罪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05.04.13修正之第 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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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貪污治罪條例 第6-1條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