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ngin】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irish】評論
(第四項)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復查司法院院解字第四0一七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是 以,公務員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先予停職並 送請懲戒。至公務員有無同條第一項情事,應由服務機關自行認定。( 銓敘部87.11.03. 八七臺法二字第一六八六八0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