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幾名中圈定陞補之?
(A)二名
(B)三名
(C)四名
(D)五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3202
統計:A(84),B(319),C(9),D(7),E(0)

用户評論

【用戶】Tang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陞遷法第九條

【用戶】annie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9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