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Ime Moo】評論
同4樓疑問, 根據法條來看,c選項不是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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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C) 的問題應該在於有沒有兼任行政職 的公營人員 (公營事業裡面應該也是有沒兼任行政職的一般勞工)相對起來,其實選項(B) 應該比較正確哦純粹自己想法,如果有錯還請不吝指教///<翻了課本找了一下本法系專指具有官等、職等者而言,故未具官等、職等之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與臨時機關因臨時任用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均不得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