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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法規定給20年(加給50%)=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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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5條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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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9條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子女雖已成年,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