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者事由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以提起司法救濟?
(A)主管不核准同仁一週前提出的休假申請
(B)主管對同仁改派較重的工作內容
(C)機關首長將同仁改敘俸級
(D)年終考績乙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3705
統計:A(26),B(12),C(404),D(43),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5條 (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張雅雯】評論

A呢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