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放機關:指辦理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之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二)查驗機關:指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及勞工保險局。 (三)退撫給與:指分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發給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 (四)領受人:指支領退撫給與之人員或其遺族。
【kyo7647】評論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8條公務人員之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戶籍登記資料及遺 族代表人姓名、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送交支給機關或服務機 關。領卹遺族如屬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在學就讀,繼續給卹 者,應同時檢附在學相關證明。 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遺族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 並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 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