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事件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
(A)有理由
(B)無理由
(C)依事實決定有無理由
(D)依事實與心證決定有無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308
統計:A(109),B(245),C(54),D(21),E(0)

用户評論

火龍金魔體】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63條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66條對於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起之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保訓會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保訓會應認為復審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99條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經前項決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3條 (復審無理由之決定駁回)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