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評論
調解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執行律師業務,並於最近三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並教授勞資關係或法律相關課程三年以上,且有實務經驗者。 三、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或擔任法制工作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四、具備第四條第一款資格,並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符合調解人資格者,建立名冊。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得聘請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之一者,專職擔任調解人。
【luchbox_21】評論
第13條是說調解人第4條是說調解委員
【邱清泉】評論
調解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執行律師業務,並於最近三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並教授勞資關係或法律相關課程三年以上,且有實務經驗者。 三、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或擔任法制工作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四、具備第四條第一款資格,並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符合調解人資格者,建立名冊。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得聘請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之一者,專職擔任調解人。重點:三年
【TOT !!】評論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13條(調解人之資格) 第一項第四款:(A)(以下兩項條件皆符合才行) 1. 具備第四條第一款資格: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 2 年以上者 2. 並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第一項第一款:(D)執行律師業務,並於最近 3 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 第4條(遴聘調解委員之資格) 第四款:(B)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監事或專任會務工作 5 年以上者 第七款:(C)符合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