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具備下列何種效力?
(A)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B)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C)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D)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3578
統計:A(18),B(34),C(199),D(60),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同條第3款):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Lee Yvonne】評論

效力:調解:1.當事人-契約、2.工會-團體協約 (第23條)仲裁:1.調整事項-同上;2.權利事項-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第37條)裁決: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第49條)

TOT !!】評論

補充【裁決之救濟】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解僱、降調、減薪 (為私權爭議,民事爭議事件)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第49條)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及 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 (為非私權爭議)前項處分並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公法上義務) (同條第二項)不服者,行政救濟 (同條第三、四項)